上海商务调查

隐藏在海外的存款:中国人寿原董事长王斌是罕见的犯罪

文字:[大][中][小] 2022-09-22    浏览次数:    

2022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斌案已经国家监委结案调查@ > 最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王斌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王斌涉嫌两罪:一是受贿;二是受贿。二是隐瞒境外存款。其中,隐匿海外存款罪此前很少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经济观察网记者查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全国法院系统公开的涉及“隐匿境外存款”罪的各类裁判文书仅12件;而“受贿罪”各类裁判文书9万余件。

2022年9月13日至19日,经济观察网记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湖南、浙江等地纪检监察系统多位从事职务犯罪的调查。这些人表示,“隐匿海外存款罪”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确实很少见;但近年来,司法实践明显增多,副部级干部被依法追究责任。

隐匿海外存款罪究竟是什么罪?它惩治了哪些肇事者?为什么近年来司法实践有显着增长?

30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才可以立案

北京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桂明向经济观察网记者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 .当时的刑法并没有关于隐匿境外存款罪的规定。

198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按照隐匿数额较大而不报告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上级应当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本条纳入其中。

胡桂明律师介绍,隐匿境外存款罪的主要犯罪分子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国家各级政府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公务的人员等。

胡桂明表示,“境外存款”,即使是合法收入,只要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都可能涉嫌隐瞒境外存款。 “海外”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的港澳台地区。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现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委员中央企业、省(区、市)、直辖市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如果有“自己、配偶、子女共同生活在境外(境外)存款和投资”)他们需要如实报告。

关于“立案标准”,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侦查侦查直接受理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试行),隐瞒境外存款等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内容应备案。

早期处罚案件多来自广东和上海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隐匿境外存款罪成立后,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很少使用,因为线索和证据都很难找到。 ,“而且即使定罪,此罪最高刑期为两年,而且对贿赂、挪用公款等罪行的处罚要重得多,所以侦查人员往往从‘省事’的角度略过。”

目前公开可见,较早发生的隐匿境外存款犯罪案件均来自邻近港澳的广东。

一、2003年至2004年,马公远案,曾任深圳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现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当时,据新华网、广州日报等媒体报道,法院认定马公远在境外存有25港元5.3万元人民币和2美元0.7万元人民币的押金,兑换成当前汇率。 442万元以上,未按规定申报,隐匿数额较大的存款,构成隐匿境外存款罪。

一审,马公远因隐匿境外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合刑16年。

二是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广州市管理局局长关学忠案。 2007年5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隐匿境外存款罪判处关学忠罪。他被判处 4 年有期徒刑。

隐匿境外存款罪是指1999年9月21日至2005年4月25日期间,关学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隐匿在香港的存款5,928港元,以及市值超过222万元的股票,拒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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