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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Pu XX等虚假开具特殊增值税发票)

文字:[大][中][小] 2021-02-25    浏览次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胡家剑星宿(2020)283号

被告单位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5 ********,住所地**街**,**上海市金山区镇* *房间**,法定代表人浦XX。

诉讼代表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出生,公民号3101011981 ********,**公司员工。

被告人朴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上海请侦探,公民号3101151981 ********,汉族,大学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业务负责人。住在** Road ** Lane **房间。 2020年9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虚假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释候审。

被告人张XX,女,出生于**,1974年,公民号3102221974 ********,汉族,大专学历,**公司股东。户口在上海市徐汇区**村**室**,目前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室**。 2020年9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虚假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释候审。

此案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调查终结。被告人**公司,被告人朴某某和张某某均涉嫌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于2020年9月23日被移交给该法院审查。起诉。法院在受理此案后,通知被告人单位和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和处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被告人,诉讼代表,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当值律师的意见,并对所有案件材料进行了审查。经过审查,被告单位和被告双方均同意将简易程序应用于审判。

根据合法审查:

从2017年12月到2019年10月,在被告负责经营**公司的业务期间,为了寻求非法利益和逃避国家税,他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支付了发票。一定比例的面额计费费用使其他人可以为购买和销售单位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开具44张增值税发票,总税额为138万元人民币(下面的相同货币)。 **公司已记录了上述发票中的42张,并已通知税务部门以扣除税额。税收总额超过13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按照合同规定检查合同和开户。

2020年1月21日至4月16日,被告朴某某和张某某均按电话通知公安机关,并在受到讯问时如实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事件发生后,被告已缴纳了相应的税款。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单位**公司的“营业执照”,文件机器可读材料,工商登记材料以及用于对被告Pu XX和Zhang XX的基本人口信息进行查询的文件证据,以确认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Pu和Zhang的主体身份。

2.案件的登记表,开立案件的决定上海小三侦查公司,案件的历史等,确认案件,调查以及被告朴某某和张某某的在场。

3.该案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凭证,上海金山区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对信息清单”,银行营业收入和银行帐户对帐单等,以验证**该公司的非法买卖单位是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特殊增值发票,其中一些已申报扣除。

4.增值税退税单,纳税证明等文件证据确认被告单位**公司已支付了该案所涉税款。

5.公安机关发布的声明,张林玉的供认及其他与该案有关的陈述证实,Pu是张林玉的介绍,同时指示张作假购买和销售单位。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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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告朴某某和张某某的供词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确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和被告对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并认罪。

该法院认为,被告的**公司为非法收益而逃避了州税,并要求其他人为其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数量相对较大。被告浦是直接负责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很清楚,证据是可靠和充分的。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起诉书(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Pu XX等虚假开具特殊增值税发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被告的**公司,被告人朴某某和张某某均已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蒲某某轻判,张某某某些可以减轻刑罚。被告人和被告人单位均自愿认罪并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所述,结合**公司已经纳税的情况和其他情况,建议对被告Pu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三年缓刑;张锡谋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上海新闻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依法请求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延庆

王宾,检察官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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